現在各地都有見義勇為獎勵。在街頭發生的嚴重暴力事件中,有市民見義勇為,上前圍堵製服凶手,這樣的行為當然值得褒獎,在法律上也當然是典型的正當防衛。
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,為使國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,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,屬於正當防衛,不負刑事責任。
無限正當防衛,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凶、殺人、搶劫、強奸、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,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,不屬於防衛過當,仍然屬於正當防衛,不負刑事責任。
長久以來,正當防衛的標準一直比較嚴格,近幾年來,正當防衛限度的判定,引發社會廣泛關注,反映了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民主、法治、公平、正義、安全的普遍訴求。所以,最高檢數次明確正當防衛的界限標準,回應群眾關切。對於防衛的認定,也越來越寬,更符合人在危機狀態的反應,而不過高地要求防衛人的理性。
2018年9月,最高人民法院發文指出,要適時出台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、處罰原則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,鼓勵正當防衛,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。2018年12月,最高檢發布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,明確正當防衛界限標準。2020年5月,最高檢工作報告中提到,要依法認定正當防衛,引領、重塑正當防衛理念,“法不能向不法讓步”深入人心。
江蘇昆山反殺案,是近年來影響力最大的正當防衛案件之一。發生爭執時,轎車內一名男子拿出刀,砍向電動車車主於海明,之後長刀不慎落地,於海明撿起長刀反過來持刀追趕該男子,男子被砍傷倒在草叢中,最終死亡。隨後,江蘇省昆山市公安局通報稱,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,不負刑事責任 。如果按之前的標準,刀落地,意味著侵害結束,於海明很可能被判防衛過當。
“麗江反殺案” 是另一起影響較大的正當防衛案件。麵對家門口持菜刀砸門的醉酒男子,90後退伍女兵唐雪持削皮刀、水果刀防衛,最終刺死醉酒男子。在被刑拘、批捕,被羈押了324天後,2019年12月30日,雲南省檢察院發布通報稱,唐雪的行為係正當防衛。該案被寫入2020年最高檢工作報告。
正當防衛標準,仍然處於一個繼續演進的過程中。
在見義勇為案件中,假設施害人還沒有對無辜者行凶,處在拿刀走向無辜者即將行凶的階段,想見義勇為者看見了,他怎麽辦?是等凶手行凶時他再見義勇為以確保自己是正當防衛,還是第一時間預判施害人的行凶意圖,提前幹預,拿起附近一輛共享單車砸向施害人?後者的做法可能導致施害人受傷、癱瘓甚至死亡,這種情況下還算見義勇為嗎?還算正當防衛嗎?
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中有一個是時間要件:必須在不法侵害發生時,才能實施正當防衛。如果他人尚未著手實行不法侵害,行為人預先加以打擊,時間提前了,就是“事前防衛”,不屬於正當防衛了,仍然需要負責。
一般認為,麵臨非直接的實在威脅,應該采取其他措施避免不法侵害,例如尋求警察幫助,甚至準備防衛工具。
但是,事前防衛的概念,對防衛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。比如,當行凶者拿著刀,氣勢洶洶地威脅的時候,不能防衛,隻能逃跑;隻有當刀砍過來的時候,才能防衛,但這個時候防衛成功的可能性就變小了。如果是一把槍,開槍之後才能防衛,那基本上就很難防衛了。
所謂事前,可能關鍵不在於對質的判斷,而在於量的認定。當威脅已經迫在眉睫,是必然的、即將發生侵害,那麽,守法之人是否就可以沒有向違法行為退讓的義務而屬於正當防衛?比如,甲拿把刀來砍你了,在衝向你的過程中你把他打暈了,算正當防衛了。甚至當甲拿著刀威脅的時候,被威脅者做出防衛,造成甲的損害,也可以算正當防衛?
需要注意的是,事前防衛必須和假想防衛區分開來。假想防衛是指行為人由於主觀認識上的錯誤,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,實施防衛而造成損害的行為。事前防衛與假想防衛不同,前者是指不法侵害行為雖然尚未發生,但不是不可能發生,甚至很可能發生,防衛人隻是提前進行防衛。而後者是在根本沒有發生也不可能發生不法侵害的情況下,主觀臆想有不法侵害行為而實施防衛行為。